• 主页 > 证券基础知识
  • 沪伦通

    1、什么是沪伦通?

    沪伦通,即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下称“伦交所”)互联互通机制,是指符合条件的两地上市公司,依照对方市场的法律法规,发行存托凭证(Depositary Receipt,下称DR)并在对方市场上市交易。同时,通过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之间的跨境转换机制安排,实现两地市场的互联互通。 沪伦通包括东、西两个业务方向。东向业务是指伦交所上市公司在上交所挂牌中国存托凭证(Chinese Depositary Receipt,下称CDR)。西向业务是指上交所A股上市公司在伦交所挂牌全球存托凭证(Global Depositary Receipt,下称GDR)。

    2、英国股票市场与伦交所基本情况介绍

    伦敦证券交易所,英文缩写LSE,上市公司3000余家,市值超6万亿美元。是欧洲最大的交易所,也是世界四大证券交易所之一。作为欧洲最大股票市场、世界第三大证券交易中心,英国股票市场是当今国际化程度最高、发展最成熟和完善的市场之一。与美国不同,英国的股票交易基本上都是在证券交易所内完成。伦敦证券交易所是英国最主要的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773年的LSE,是世界上最古老的证券交易所之一,与纽约证券交易所和东京证券交易所合称世界三大证券交易所。世界上知名的大银行和券商大部分都是LSE的会员。

    伦敦证券交易所主要分为主板市场、另类投资市场和未挂牌股票市场。其中,主板市场是英国最为核心的股票市场。截至2018年7月31日,主板市场拥有1171家上市公司,其中946来自英国、225家来自海外,合计市值达到4.15万亿英镑。

    3、两地交易模式有什么区别?

    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北京时间的9点到15点;而伦敦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伦敦时间的8点到16点。中英之间标准时差为8个小时,而夏令时是时差则为7个小时,中英双方交易所几乎没有重合的交易时间。CDR、GDR的制度安排使得能够一定程度上解决中英时间的时差、交易时间不重合的问题,使得中英双方投资者可在对方交易所的非交易时段买卖对方交易所上市股票。

    4、沪港通和深港通也是互联互通,和沪伦通有什么不一样呢?

    沪深港通是由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境内投资者的交易申报订单路由至境外交易所执行,并由两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为本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代为持有境外证券并参与清算交收的互联互通模式。

    沪伦通是沪伦两地满足一定条件的上市公司到对方市场上市交易存托凭证的模式。投资者参与存托凭证交易结算的模式与股票类似,同时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沪伦通存托凭证与基础股票间可以相互转换。利用基础股票和存托凭证之间的相互转换机制,打通两地市场的交易。

    形象地说,沪深港通是两地的投资者互相到对方市场直接买卖股票,“投资者”跨境,但产品仍在对方市场。而沪伦通是将对方市场的股票转换成DR到本地市场挂牌交易,“产品”跨境,但投资者仍在本地市场。

    5、DR的发行方式有哪些?

    DR有两种发行方式:1、增量发行:以发行新股为基础的DR,这是融资性DR;2、存量发行:以现有股份为基础的DR,这是非融资DR。

    6、境外发行人申请中国存托凭证首次在上交所上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存托凭证管理办法》《监管规定》规定的中国存托凭证公开发行条件,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中国存托凭证;

    (二)发行申请日前120个交易日按基础股票收盘价计算的境外发行人平均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0亿元(根据发行申请日前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

    (三)在伦交所上市满3年且主板高级上市满1年;

    (四)申请上市的中国存托凭证数量不少于5000万份且对应的基础股票市值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根据基础股票最近收盘价及上市申请日前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7、什么是CDR存托人?存托人承担哪些职责?

    存托人是指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持有境外基础证券,并相应签发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存托凭证的境内法人。存托人主要发挥了境外基础股票和境内存托凭证之间“转换器”的作用。存托人根据投资者的意愿,可将基础股票转换为CDR,或将CDR转为基础股票,从而实现CDR和基础股票的跨境转换。《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存托人应当承担的职责。

    8、沪伦通下有哪些投资者保护制度安排,投资者权利受侵害时有何种救济手段?

    为了有效保护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业务特征,沪伦通制度规则要求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公平对待境内投资者,并引入了多方位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

    一是设置投资者准入门槛。要求证券公司为投资者,特别是个人投资者开通沪伦通下CDR交易权限时,应当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对投资者的开通申请进行评估,并充分告知沪伦通CDR投资风险。

    二是明确发行人法律责任。要求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参与CDR发行,依法履行发行人、上市公司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确保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安全。要求存托人为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单独立户,将存托凭证基础财产与其自有财产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归入其自有财产,不得侵占、挪用存托凭证基础财产。

    四是保护境内投资者的知情权。要求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在中国境内设立证券事务机构,聘任熟悉境内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的信息披露境内代表,负责办理沪伦通下CDR上市期间的信息披露和监管联络事宜,建立与境内投资者、监管机构及交易所的有效沟通渠道,按照规定保护境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是建立纠纷调解机制。要求存托协议明确约定因存托凭证发生的纠纷适用中国法律,由境内法院管辖。当沪伦通下CDR投资者权利受到侵害时,境内投资者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存托协议的约定,在境内法院向基础证券发行人提起证券诉讼;或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约定,向具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9、哪些投资者可以参与沪伦通CDR交易

    投资者参与沪伦通CDR交易等业务,应当使用人民币普通股票(以下简称“A股”)证券账户。符合沪伦通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开通沪市A股证券账户沪伦通下中国存托凭证交易权限即可。

    机构投资者:

    参与CDR交易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个人投资者:

    (一)账户资产: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二)投资知识:了解CDR交易的业务规则和流程,充分知晓CDR投资风险;

    (三)诚信状况:不存在严重的不良诚信记录;

    (四)特殊情形:不存在境内法律及上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禁止或限制参与证券交易的情形。

    10、沪伦通CDR的交易制度是怎样的?

    交易机制:CDR交易机制在以下主要方面与A股保持一致,包括交易日历、每日交易时间;指定交易;T+1日交易制度;集合竞价的成交原则;清算交收周期;

    非融资型CDR:突显CDR的交易功能;

    混合交易制度:竞价和做市结合;

    特殊涨跌幅限制:10%+特殊情形下(交易所休市达到或超过7个自然日)涨跌幅限制调整为20%;CDR上市首日涨跌幅限制为10%;

    人民币交易:简单方便;

    跨境转换:CDR可与境外基础股票进行互相转换。

    11、投资者通过交易持有了CDR以后,享有哪些权利义务?

    CDR持有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一是依法享有存托凭证代表的境外基础证券权益;二是通过存托人行使对基础证券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投票、获取现金分红、股份分红及其他财产分配,行使配股权,行使表决权等;三是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存托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CDR持有人主要通过存托人行使其权利,存托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存托协议的约定,为CDR持有人行使权利提供相应服务。

    12、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CDR)交易特别规定有哪些?

    【计价单位】中国存托凭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以人民币为计价货币,计价单位为“每份中国存托凭证价格”,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人民币0.01元。

    通过竞价交易买卖中国存托凭证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份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份。卖出余额不足100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中国存托凭证计价单位、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及单笔申报最大数量等进行调整,并向市场公告。

    【回转交易制度】投资者当日买入的中国存托凭证,当日不得卖出,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涨跌幅限制】上交所对中国存托凭证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上交所全天休市达到或者超过7个自然日的,其后首个交易日的涨跌幅比例为20%。

    上交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中国存托凭证的价格涨跌幅比例。

    【上市首日安排】境外发行人以非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在上交所上市中国存托凭证的,上市首日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格,为伦交所市场基础股票最近收盘价转换所得的人民币价格,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境外发行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计算并提供中国存托凭证上市首日的前收盘价格。

    中国存托凭证上市首日的涨跌幅比例为10%,上市初期不适用上交所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规定。

    【除权除息】境外发行人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上交所根据境外发行人的申请,参照《交易规则》关于股票除权的有关规定,对其在上交所上市的中国存托凭证作除权处理,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境外发行人发放现金红利的,上交所不对其在上交所上市的中国存托凭证作除息处理,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别停牌及复牌的时间和方式由上交所决定。

    【信息公布】上交所根据《交易规则》关于股票交易信息的规定和监管需要,向市场公布中国存托凭证交易即时行情和交易统计信息,但不适用《交易规则》第五章第四节关于交易公开信息的规定。

    上交所向市场公布中国存托凭证前一交易日存续数量、当日跨境转换生成数量等信息。

    【大宗交易与协议转让】中国存托凭证单笔买卖申报数量不低于3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88888888@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cbbeb.cn/html/Wordjiaocheng/157.html

    加载中~

    相关推荐

    加载中~